支援再生产业 > 公共再生基础设施
 
 
工作简介
  目的
支援因缺乏专门技术及经验设置公共再生基础设施有困难的地方政府进行设置,预防不结实施工及帮助有效设置设施
  工作内容
▣ 基本及实施设计定购管理
- 制作及代办任务指示书, 计算报价单及资格审核标准等招标资料
- 基本及设计合同, 委托管理及验收业务等诸多事项

▣ 设施工程订购及管理
- 制作设施工程招标资料及代办订购业务
- 设施工程管理· 监督(品质,工序,安全) 及竣工业务等诸多事项

▣ 设置工作工程费执行及核算管理

▣ 有关设置工作的试运行指导业务

▣ 设置工作的技术监察受监

▣ 为委托机关的认可及处理民怨进行支援

▣ 地方政府的业务内容:
- 负担工程费, 提供用地, 有关事业认可等行政业务
- 民怨事项及其他附加业务
  设置时支援的必要性
公共基础再生设施在设计. 施工.运行阶段出现广泛的实行错误问题, 为对此进行彻底的管理,需要高度的专门技术,但以地方政府有限的人力, 技术管理上存在困难,所以作为再生专门公共机关我们公社以建设·运行时积累的丰富经验与技术为基础,进行诚实的设置支援, 可促进成功的事业并需要研究设施设置结束后运行时地方政府进行顺利再生及环境改善效果极大化的方案
  委托公社的优点
▣ 确保对内外信赖性
- 委托机关与执行机关分开,加强了相互检验工作
- 因专门公共机关来管理,可确保对内外信赖性

▣ 提高经济性及投资效果极大化
- 非营利机关的公益性业务执行,使费用最小化
* 以责任监理费以下的低廉的手续费,代办设计及工程管理委托
- 以专门技术人力合理的监督业务,使实行错误最小化,事业费的投资效果最大化(事先杜绝预算浪费因素)

▣ 坚实施工及确保最佳品质
- 防止不扎实施工的经验和技术为基础,负责管理最佳品质
- 设置工作的技术监查受监(委托机关只做一般行政管理)

▣ 协助解决民怨
- 积极支援居民民怨的技术疑难事项及参观先进设施等民怨事项

▣ 后管理彻底
- 设施完工后也有专门人力进行技术指导,后管理彻底
  委受托的法律依据
- 政府组织法 - 行政权力的委托及有关委托的规定第 11 条 ( 民间委托 )
- 地方政府法第 95 条 ( 委托事宜 )
- 韩国环境资源公社法第 17 条 ( 事业)
- 环境部训令 2004-598 号 (2004.12.30): 设置公共再生基础设施.运行指南 第Ⅴ项
  专门技术人力储备情况
再生设施设置领域的土木, 建筑 , 机械 , 电气 , 环境等专门技术人力储备情况
全体 技术师(博士) 工程师 1.2级 技师
90 3 80 7
  工作执行程序
  支援公共再生基础设施设置及咨询推进业绩
- 2005年
区分 事业费(亿元) 工作期限 规模 备注
111      
1. 统营市 26 2005~2006 15吨/日 协议结束,业务代办中
2. 舒川郡 15 2005~2006 15吨/日
3. 金海市 70 2005~2007 50吨/日
 
- 2006年
区分 事业费(亿元) 工作期限 S规模 备注
111      
1.仁川 南洞区 23 2006~2007 15吨/日 协议结束,业务代办中
2. 保宁市 17 2006~2007 15吨/日
3. 顺天市 38 2006~2007 50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