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废弃物制度运行工作 > 生产者责任再生制度 |
生产者责任再生制度是 |
|
| |
 |
‘生产者责任再生制度’是让产品生产者或利用包装材料的产品生产者对其产品或包装材料的废弃物,赋予一定量的再生义务进行再生, 不履行时,处以生产者再生所需费用以上的再生征收金的制度。 |
|
|
生产者责任再生制度(EPR)的概念 |
|
| |
 |
EPR(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的概念是以前的生产者只负责生产易再生的材质结构的产品并销售, 使用后产生的废弃物是消费者的责任, 但现在使用后产生的废弃物的再生也是生产者的责任,扩大其责任范围的意思。 |
|
|
 |
|
| |
 |
废弃物再生的法律义务在于生产者, 但并不意味着让生产者直接负责从收集到再生的全过程, 而是消费者・地方政府・生产者・政府分担一定作用的体系,让设计产品, 选择包装材料决定权最大的生产者执行再生体系的核心作用。 |
|
|
生产者责任再生制度不同主体的作用 |
|
| |
 |
生产者责任再生制度以共有责任制度(SPR)为前提,所以随着生产者责任扩大政府和消费者的责任也扩大。没有进行再生的废弃物的处理责任和回收再生废弃物并投入到再生工程的整体责任在于政府,消费者最终负担生产者负担的回收再生费用并通过分类排放执行易于废弃物收集的义务。 |
|
| |
| 主 体 |
作 用 |
| 消费者 |
 |
彻底分类排放再生产品 |
| - |
有分类排放标示的包装材料按照各市・郡・区的分类收集体系分类排放 |
| - |
饼干, 方便面袋等塑料胶片类和日光灯另外分类排放 |
| - |
从08年开始分类排放碱锰电池, 镍氢电池, 玻璃容器化妆品等EPR 对象 |
|
再生义务生产者
(再生事业企业联合体) |
 |
实执行再生义务(签订透明的再生委托协议) |
 |
不执行义务时缴纳再生征收金
|
 |
确认・调查加入企业联合体的再生企业的再生现场 |
 |
电子产品销售企业无偿回收新产品购买者的废家电产品 |
 |
对包装材料实施分类排放标示 |
|
地方政府
(市郡区) |
 |
彻底执行EPR对象包装材料分类收集业务 |
 |
根据分类收集指南各地方政府构建体系 |
|
| 韩国环境资源公社 |
 |
接收・批准生产者的出货量, 义务执行计划书 |
 |
接受再生义务执行业绩报告书及确认业绩 |
 |
处以再生征收金等有关制度执行事项 |
 |
确认・调查个别再生企业的再生现场 |
|
政 府
(环境部) |
 |
制定・修改法令等整体制度运行 |
 |
每年计算并告示不同品种的再生义务率 |
 |
成立认可再生事业企业联合体及地方政府, 韩国环境资源公社 支援・管理, 协调及解决主体间的矛盾 |
|
|
|
| |
再生义务对象品种 |
|
| |
生产者责任再生制度的再生义务对象品种有4种包装材料(纸盒, 金属罐, 玻璃瓶, 合成树脂材质包装材料), 5种产品(电子产品, 润滑液, 电池类, 轮胎, 日光灯)。 |
|
| |
再生义务生产者 |
|
| 区 分 |
内 容 |
对 象 |
| 产 品 |
与制造・进口规模无关的所有企业 |
与制造・进口规模无关的所有企业 |
| 包装材料 |
| - |
产品包装时使用对象包装材料的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及进口企业 |
| - |
对象包装材料制造企业及进口企业 |
|
| - |
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 全年年度销售额 10亿元以上或当年年度上半年销售额 5亿元以上的企业 |
| - |
进口企业 : 全年年度进口额 3亿元 以上或当年年度上半年进口额 1亿5千万元以上的企业 |
|
|
|
| |
业务流程图 |
|
| |
 |
执行再生义务 |
| - 再生义务生产者应树立再生义务执行计划提交韩国环境资源公社并执行再生义务。不在期限内提交义务执行计划书的话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金。 |
 |
|
|
| |
|
|